專業法律顧問詳解本輪「監管政策」重點,央行再規制“虛擬幣炒作”
星球君的朋友们
2021-09-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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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再次表明監管機關的態度,將過去一段時間市場上沒有明確的“灰色地帶”進行了釐清,杜絕了炒幣者的幻想。

就在9月24日,央行等多部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一時之間,引起熱議,眾說紛紜。今天我們便來談一談本輪政策的重點究竟為何。

一、出台目的及前置法

二級標題

一、出台目的及前置法

我們認為,新規出台目的是:虛擬貨幣炒作回潮,大量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發生,本次吸取網貸行業風險發酵週期長等教訓,該出手時就出手,監管機關及時介入進行規制。

二、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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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何不同?

對於諸位讀者而言,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便是,本次出台的《通知》,與以往的政策規範究竟有何不同,仔細分析下來,主要有如下七點:

(1)直接挑明USDT屬於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通知》中第一條就明確將泰達幣即USDT劃入虛擬貨幣的範疇,同時指明虛擬貨幣並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為虛擬幣提供“定價服務”也屬違法,未來會被取締。 《通知》第二條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可見,即便是只為虛擬貨幣做“定價服務”也被認定為一種非法行為,從而具備相應的法律風險。

(3)虛擬幣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壽終正寢,不再灰色,已歸於非法範疇。與“定價服務”相同,《通知》也明確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肯定了違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內人員,不能逃避法律責任。 《通知》不僅認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同時也規定對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5)涉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合同無效,理由是違反公序良俗。 《通知》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為一旦該活動違反公序良俗,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二級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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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劃重點,會被取締甚至歸罪的業務類型

經總結,可能會被取締甚至涉嫌犯罪的業務類型如下:

(1)法幣與虛擬幣兌換業務,含外國法幣;

(2)虛擬幣之間互相兌換業務;

(3)虛擬幣交易的信息中介業務;

(4)為虛擬幣交易定價的業務(颯姐認為展示定價有可能也會劃入圈內,建議相關企業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5)ICO;

(6)DeFi;

(7)虛擬幣交易的宣傳媒體;

(8)第三方支付公司為虛擬幣相關業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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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寫在最後

寫在最後

新規再次表明監管機關的態度,將過去一段時間市場上沒有明確的“灰色地帶”進行了釐清,杜絕了炒幣者的幻想。然而,鑑於幣價跌宕有獲利空間,未來虛擬幣交易和理財,可能會走向隱形,形成“影子交易所”。唯有人性,顛簸不變。

如上,感恩讀者!

文本來自公眾號: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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