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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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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看到支持NFT的人抱怨比特幣持有人“不懂”。俗話說,比特幣持有人人之於NFT,就像無幣者之於比特幣一樣。這種爭論是一個無休止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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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會看不到數字稀缺性的價值呢? 你是個比特幣玩家!” 這句話總會遭到反駁:“NFTs不稀缺,你可以復制粘貼!” 無休止的反駁。
換句話說--NFT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產品。對NFT來說,某樣東西就是給它分配一個獨特的序列號,存在於公鏈上。就是這樣。除此之外,'NFT'沒有傳達任何關於被序列化的內容的目的或性質的額外信息。
二級標題
問題在於,當支持者試圖通過求助於特定的結論(“NFTs是為了x ”或“NFTs實現y”)來解釋NFTs。這混淆了問題,因為NFT的範圍非常廣泛,包含了大量的應用。 (Opensea的NFT聖經是一個不錯的介紹。)所以,當NFTs被解釋為單一目的時,許多人自然不會理解:他們在NFT世界的潛在指導者也不理解它們。你怎麼能教那些你不真正了解的東西呢?
二級標題
Cent
第一個是100件數字簽名的數字藝術作品中的一件,由藝術家Grimes製作。當我購買這幅作品時(我還沒有買,但我承認我很想買),我買它有幾個原因:
我知道我買的是一件藝術品的'限量版',我對它有永久的權利。
我知道,如果我選擇轉售藝術品,我很可能在二級市場上轉售。
我買的實際上是一張演出後的簽名集的數字化版本,或者是一張簽名的限量版專輯封面。就像我開玩笑說的那樣,NFT應該理解為簽名,而不是藝術。
這一點並不難推理,因為在模擬世界裡,這種做法已經為我們所熟悉。最關鍵的是,IP的產生和數字序列碼之間有著極其緊密的因果關係。我知道,Grimes已經認證了這個特定的接口,作為她數字藝術銷售的指定經紀人。我知道,這些親筆簽名的藝術品的額外副本不會在其他數字內容中出售,因為她將違反與粉絲的非正式社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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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第二個案例是代幣化的推特。 Jack Dorsey 將史上第一條推特掛牌出售,看起來很可能以25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Justin Sun。在這種情況下,當你在Cent上競拍某人的推特時(實際上我'擁有'Neeraj的一條推特),你就等於宣布你願意購買該推特在Cent平台上的炫耀權。不過創作者必須真正接受這個提議--你不能在沒有得到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就購買一條推文。所以你實際上是承諾在第三方平台上購買一條推特的簽名版。這就是Cent NFT。為了表示感謝而進行的經濟意向聲明(之後也可以作為一種炫耀的權利。看吧--就在五句話之前,我還吹噓過自己擁有Neeraj的推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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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創作者和NFT之間的聯繫就鬆散多了。創作者可能並不知道自己的推文是要出售的。當創作者接受交易時,他們會對買家稍稍點頭。但同樣,買家只是擁有該推文在Cent平台上的獨家炫耀權,而不是其他地方。這既是對Cent的賭注,也是對推文本身的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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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有一類NFT,你可以不客氣地描述為”區塊鏈上的藝術欺詐“。有很多報導稱,有個人通過惡意或無意的方式,在NFT網站上列出的內容,要么是直接摘自另一位藝術家,要么是一些被知識產權擔保的內容的衍生品。這是Rarible上的藝術欺詐報導;這是Giphy對這種做法的抱怨;還有一個指控,說Wu Tang Clan居然NFT了另一個藝術家的藝術。這些案例相對來說比較切中要害,平臺本身也試圖對此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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