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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因數據再遭到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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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簡稱《意見》)公佈,中央首次明確數據成為繼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之外的第五大生產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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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佈,提出國家將對數據實行分級分類保護、開展數據活動必須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等。
隨著當今復雜多變的全球化局勢,數據隱私與安全的戰略地位也進一步上升。特朗普針對TikTok發起的詰難也是因為數據,包括本次愛爾蘭數據委員會對Facebook發起的責令,也是致力於保護公民數據隱私。
今年9月8日,中國外交部網站發布了一份“全球數據安全倡議”。倡議呼籲各國秉持發展和安全並重的原則,平衡處理技術進步、經濟發展與保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並歡迎全球信息技術企業支持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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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跨境數據活動迎新變化
對於這場由愛爾蘭數據保護委員會下令Facebook暫停向美國傳輸歐盟用戶的數據所引起的風波,不禁讓人聯想到近期字節跳動的TikTok事件。
8月28日,商務部、科技部調整髮布《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新增了23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凡是涉及向境外轉移技術,無論是採用貿易還是投資或是其他方式,均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中限制類技術出口必須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技術出口許可,獲得批准後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管理條例》意味著TikTok的相關技術出口業務必須要獲得許可。
因此看似一場製裁事件,背後涉及到的其實是一場關於數據安全的戰爭。
PlatON 冉陽博士表示,對於跨境企業來說,若要符合歐盟最高法院對數據安全的裁決,就意味著必須對自身的數據基礎架構進行重新設計。 “這個設計不是為了分佈式,是為了分割和存儲有關歐洲用戶的數據。”
早在2000年12月,美國商業部跟歐洲聯盟建立了數據安全港協議,在該協議下,收集個人數據的企業通知個人其數據被收集後,企業能把信息傳遞給第三方。
然而到了2015年10月,歐洲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歐美2000年簽署的關於自動交換數據的《安全港協議》無效。今後美國網絡科技公司將收集到的歐洲公民數據送往美國將受到法律限制。
隨之在2016年4月,歐盟頒布了《一般數據保護方案》簡稱GDPR,GDPR對個人隱私數據進行了明確的限定,同時該法案具有“域外效應”,賦予了歐盟在個人信息安全方面的域外管轄權。
也就是說,無論機構所在地位於哪裡,只要其向歐盟數據主體提供產品、服務或者監控相關行為,或處理和持有居住在歐盟境內的數據主體的個人數據,都將受到GDPR法案的監管。
不遵守信的數據隱私法規的後果會受到嚴厲的製裁和巨額的罰款,最高上限可以達到2000萬歐元或者上一個財政年度全球全年營業收入的4%,兩者中取數額大者。
不僅如此,信息推薦和用戶建模需要大量的跨域數據和模型,那麼受到法案約束的跨境企業的這些模型是否還能提供跨域的預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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